日期:2014-03-06 作者: 来源:金陵晚报
此外,吉海还发现,该产品瓶身正面标注的产品名称与产品执行标准不符,系欺诈行为。
综上,吉海将超市及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货款13.60元,并赔付136元,给付其查档费50元,合计199.60元。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就案涉商品在外观颜色上具有一定差异的情形,原告主张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导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法院驳回了吉海的诉讼。因不服一审判决,吉海已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