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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观音”标识有误 顾客获双倍赔偿

日期:2014-02-25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江苏顾客周翔购买的铁观音茶叶的包装上,标识与实际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最终判决商家对顾客做出双倍赔偿。

2010年4月12日,周翔在某公司购买了8盒“观音王”,共计花费3840元。但因口感比之前购买的同等价位的茶要差一点,于是,周翔找出包装盒,仔细地看了几遍。

包装袋上仅有“铁观音”等标识,而外包装盒正面写有“观音王”、“中国·安溪”字样,其背面有用不干胶粘贴的产品标识,上面标有卫生许可证及质量安全标识,以及“萧山食品产字(2003)0094号”、“生产商: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等内容。价格标签记载:铁观音茶叶,价格480元/盒。

周翔认为茶叶有问题,第二天找到销售茶叶的某公司讨说法,但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周翔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周翔对茶叶包装上的生产商为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产生怀疑。据他了解,“铁观音”多为福建等地生产。于是,周翔特意到杭州调查。

2011年3月14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出具《关于举报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的回复》中称,“经该公司鉴别,不是该公司生产,且该厂家不生产铁观音。”

同年3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出具《关于“卫生许可证号”查询信访函的回复》中称,周翔购买的这几盒铁观音上标注的卫生许可证是伪造的。

2012年9月,周翔将销售该“铁观音”的某公司告上法院。

江苏云龙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公司在其产品标识上对生产商表述为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与实际生产商福建安溪县某茶厂不一,且将不真实存在的生产许可证号印制在产品标识上。原告通过被告某公司提供的产品标识,认定本案铁观音茶叶是通过特定生产商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采取特定生产工艺而出品。所以,被告某公司主张没有必要仿冒杭州某茶厂,而这种冒用也达不到任何误导和提高品牌品质、价格目的的主张,因与消费者信赖产品标识记载内容而消费相悖,不能成立。

但原告诉称上述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食品,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要求按照有毒食品10倍赔偿的诉请,不应支持。

2013年3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周翔茶叶损失3840元及赔偿金3840元,原告将其购买的涉案四盒铁观音茶叶返还给被告某公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公司提出上诉。2013年6月,市中级法院以上诉人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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