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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7-29 作 者: 来源:茶书网 | |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NY/787规定的方法,对照安溪铁观音国家标准样品进行审评。
6.2 理化指标
6.2.1 水份按GB/T830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碎茶和粉末按GB/T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灰分按GB/T8306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污染物限量指标
按GB2762规定的检测方法测定。
6.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使用相应精度等级的计量器具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与取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生产周期内相同等级的产品为一批。生产周期、产量由生产企业确定。
7.1.2 取样方法
取样方法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应同时从取样点加倍抽取复检样。
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产品应按5.5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二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投产时;
b) 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5.5规定的项目。
7.3 判定规则
7.3.1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和净含量允许短缺量的每个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3.2 污染物限量指标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任一项目道检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3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冷含量允许短缺量任一项目道检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用复检对不符合的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结果有任一个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4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依法选定检验机构,用复检样对所争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
8.1 标志
8.1.1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志。
8.1.2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1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标示相应的类型与级别。
9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9.1 包装
包装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异味、防潮,包装材料应符合SB/T10035的规定。
9.2 运输
箱茶搬运,一般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应用防雨布严密遮盖和防护。运输时应轻搬、轻放、防潮,避免剧烈撞击、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潮湿、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9.3 贮存
贮存的仓库应通风、干燥、清凉、阴凉、无阳光直接照射,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潮湿、易生虫、易污染的物品同仓贮存。
9.4 保持期
保盾期由生产者根据产品的类型、包装材料和贮存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图A.1。

图A.1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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